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6-04-11 14: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校园内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二章  校园道路的管理

第三条  严禁各类机动车辆在校内禁停路段停放。

第四条 学校学院大道全路段禁止停放车辆。

第五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并且禁鸣喇叭。

第六条  禁止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救护车、消防车、警车进入校园保安要向保卫处报告。

 

第三章  校园车辆交通的管理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行驶,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必须主动避让,不得与学生争道。

第八条  学校的公务车、教职工的私家车,凭保卫处发给的《武汉工程科技学院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并在规定的停车点停放车辆。出入校园时所有车辆都必须出示出入通行证,由门卫查验无误后方能出入。

第九条  外来车辆进入学校,凭驾驶证或行车证在门卫处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并按规定慢速行驶和停放。离校时将《临时通行证》交还门卫查验后换证驶离。1900时到第二天早上700时,新北门禁止车辆进入。

第十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禁行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的,保卫人员有权制止并责令其将车辆驶离禁行区。

第十一条  所有出租车、大型货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需进入的,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禁止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严禁无驾照人员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或练习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禁止各类赛车、高噪音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四条  所有车辆载物出校门,一律凭单位开具的物品出门有效凭证放行;载物进校门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的检查方能进校。

第十五条 持《临时通行证》的车辆在当天的二十三点整至次日的七点整期间不得驶入校园。

第十六条  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乱停乱放,不得阻碍交通。乱停乱放且屡教不改的,保卫处有权拒绝该车进入学校,并收回其机动车辆出入证。

 

第四章  校内停车场(点)的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车辆一律在学校指定的停车点有序停放;学校的主停车场为图书馆周边的草坪、第三教学楼南北停车场。

第十八条  凡持有我校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的机动车,可在校内停车场(点)停放过夜。而持《临时通行证》的外来车辆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至当天的二十三点以前必须将车辆驶离校园。确有特殊情况者,需向保卫处说明情况并经同意后方可停放过夜。

第十九条  学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停车地点的,所有车辆都必须服从保卫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须在指定的停车场(点)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不得将车辆停放于其它非停车位置,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只提供停车场(点)地停放,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车主或司机将车辆停放校内时应自觉锁好车门车窗,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第二十二条  故意或过失损坏停车场(点)标志、设施以及碰损他人车辆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载有汽油、电石、雷管、炸药、硫酸等危化物品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如发现擅自进入校园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立即将车开出校园,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五章  车辆通行证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务车、教职工私家车需登记造册。私家车凭单位证明、驾驶证、行车证实名办证。

第二十五条  商户、工程车辆凭后勤处、工程部出具证明、驾驶证、行车证实名办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三、四、五条规定者,给予锁车罚款50元,凭财务收据开锁。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遗失补办校园车辆通行证的,收取工本费2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诬蔑、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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