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广大教职员工及学生的身体健康,学校建立了主管校长负责制的卫生应急处理小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及学生组织。进一步对现学校内各餐饮单位加强管理与监督。
一、各餐饮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二、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三、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四、学校各教学部门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五、后勤处商业餐饮管理中心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六、定期组织学校各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七、要建立食堂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堂及责任人,按国家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后勤处
201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