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来源: 后勤保卫处 更新时间: 2025-05-22 11:29

  第一条 为保障校园消防安全,规范校内动火作业管理,落实消防安全防火措施和防火责任,坚决防止动火期间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动火作业是指在校内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三条 开展动火作业的校内二级单位(下称动火单位)按“谁动火,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压实动火作业各环节责任,确保动火安全。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实施动火作业,由学校后勤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动火单位职责如下:

  (一)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制定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二)审核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相关资质,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三)指定动火作业监火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护和检查;

  (四)申办《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动火许可审批表》,并在作业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第五条 动火审批单位职责如下:

  后勤保卫处是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单位,分别对管辖范围内的动火申请进行审批和备案;根据需要在动火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及动火作业现场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地的动火作业,动火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向动火审批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特殊情况下的动火,需向政府消防机构报告审批。餐饮、实验室等场所的常规动火作业须按照相关行业规范要求执行。

  第七条 动火单位应于动火作业3天前申请办理《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动火许可审批表》,动火许可审批表仅限在审批的作业范围和时间内一次使用。

  第八条 申办《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动火许可审批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动火许可审批表》;

  (二)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 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一)携带《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动火许可审批表》至动火现场张贴备查;

  (二)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作业器具,确保安全可靠,动火作业器具使用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

  (三)动火作业现场应落实防范措施,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设置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现场;

  (四)使用气焊、气割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小于10米,且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五)动火作业过程中,监火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六)动火作业不得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他易燃操作同时交叉作业,不得冒雨从事电焊作业,风力达到五级以上的露天环境禁止动火作业,原则上夜间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责令其终止动火作业:

  (一)未办理《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动火许可审批表》的;

  (二)擅自变更动火作业范围、时间、监火人和动火作业人员的;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

  (四)其他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要求开展动火作业,违者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附件:《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动火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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